嘉諾撒聖家學校
家長教師會會章(附件)
家長校董選舉程序及守則

   1.   選舉資格

    1. 凡本會家長會員,皆有均等參選權及投票權。
    2. 如家長是學校教員,不能獲提名為參選人。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校友校董及家長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參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   提名程序

    1. 校方須在每兩年委派一名本校教師作選舉主任,負責安排家長校董選舉事宜。
    2. 選舉主任須發出選舉通知書予所有家長會員,通知家長會員有關選舉事項,包括家長校董空缺數目、選舉資格、提名期限、提名方法 ( 每位獲提名的參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上限為200字)、選舉程序、投票日期、點票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參選人資格和職責及其他資料,並須附上提名表格。
    3. 所有家長會員可自薦報名或由其他家長提名參選,惟每位家長會員不能提名超過兩名(包括其本人)家長參加選舉,否則其所有提名均告無效。
    4. 參選人須符合有關法例所要求的條件。
    5. 若參選人自薦參加選舉,須有自己以外的兩名家長會員和議。
    6. 若參選人由其他家長會員提名,則須有自己及提名人以外的一名家長會員和議。
    7. 每位家長會員不能和議超過兩名參選人的參選,否則其所有和議均告無效。
    8. 如候選人數目不足二人,提名期限延期至由選舉主任發出延期通知起計至少7日,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9. 參選人必須填寫提名表格上所列的事項,並確保資料的準確性。
    10. 有關申報虛假資料的一切責任,包括取消參選資格,甚或取消校董資格,須由參選人承擔,而非由本會及選舉主任承擔。
    11. 參選人應在提名期限內,將提名表格親身或由在本校就讀的子女送交本會指定地點,同時取回確認信。
    12. 參選人參選資格將由選舉主任按照參選人提供資料核實,而經核實資格的參選人將成為家長校董候選人,而候選人簡介資料在投票日前七天送交各會員。

 

   3.   投票人資格

    1. 所有家長會員均有投票權。

 

   4.   選舉程序

    1. 校方委派一名教師擔任選舉主任,負責主持選舉。
    2. 選舉主任負責監察提名、投票及點票等工作,並發信知會家長有關選舉安排。
    3. 提名表格發出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一星期,並清楚列明在選舉通知書上。
    4. 提名截止日期與投票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並清楚列明在選舉通知書上。
    5. 投票方法以不記名方式在投票日中舉行,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作出任何可以識別身份的記號,否則該張選票作廢票論,所有選票應投入指定的投票箱內。
    6. 選舉主任安排點票,邀請家長、候選人及校長出席監票。
    7. 選舉以得票數目作當選準則,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8. 若候選人所得的票數相同,則以抽籤形式決定。
    9. 選舉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加簽,信封將保存最少六個月,供有需要時使用。
    10. 選舉後在家長教師會網頁或以家長通訊形式公布有關選舉結果。
    11.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常委會作出調查議決。


   5.   家長校董的停任及填補空缺

    1. 根據教育條例第40 AV條,如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在某學年中不再是有關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2. 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如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被要求罷免,家長教師會須參照選舉程序,以一家長一票方式投票,及獲得全部有效票數過半通過罷免。
    3. 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如停任或被罷免,其空缺將依據法團校董會章程在兩個月內填補。
    4. 如因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在任期內辭職或停任,產生一個空缺,而候選人只得一名,則該候選人將自動當選,毋須進行投票及點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