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諾撒聖家學校家長教師會

(一)

名稱:

本會定名為:

 

 

中文:嘉諾撒聖家學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HOLY FAMILY CANOSSIAN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二)

會址:

九龍城聯合道102號嘉諾撒聖家學校

 

 

 

(三)

宗旨:

1. 促進各學生家長與學校之聯繫。

 

 

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合力改善學生的教育福利。

 

 

3. 協助及推行學校舉辦之學生活動。

 

 

 

(四)

會員:

1. 本校現有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家長會員。

 

 

2. 本校校監、校長及教師均為本會教師會員。

 

 

 

(五)

會費:

1. 會員均須繳納本會所規定之年費,一經繳納,概不發還。

 

 

2. 會費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

 

 

 

(六)

權利:

1.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 出席會員大會。

 

 

3. 列席常務委員會(下稱常委會)及特別委員會之一切會議。

 

 

4.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有動議、和議、表決事項、選舉和被選舉為常委會委員的權利。

 

 

5. 家長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家長校董的權利,如家長是學校教師,不能獲提名為參選人。

 

 

 

(七)

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

 

 

2. 服從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常委會之議決案。

 

 

3. 繳交會費(校監、校長及教師除外)。

 

 

4. 促進會務發展。

 

 

 

(八)

常委會:

1. 常委會由依章被選之委員組成。

 

 

2. 常委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

 

 

 

(九)

常委會
委員:

  1. 只有下述的人士方可出任本會委員
    (i) 本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ii) 本校的現職教員。

 

 

2. 由家長會員選出七人,校方委任教師七人,組織常委會執行任務。家長委員在週年大會中由出席會員投票選出;校監、校長為當然委員。

 

 

3. 常委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一為校方代表)、秘書二人、司庫二人、文康二人、總務二人及公關二人。

 

 

4. 教師委員及其職位由校長薦任;家長委員各職位由委員互相推選。

 

 

 

(十)

任期:

1. 各常委會成員任期至下屆週年會員大會任滿。可競選連任,但只能連任同一常務委員職位三屆。

 

 

 

(十一)

職權:

1. 主席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委會議決案,簽署文件,代表家長提供有關學校的各項意見,但不能超越校長或教育局局長職權範圍。

 

 

2.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一切行政事宜,如主席缺席會議.得代主席職權。

 

 

3. 秘書負責本會一切會議之紀錄及文書工作。

 

 

4. 司庫負責一切財政收支,編製全年財政預算案,並具收支表冊,報告大會。

 

 

5. 文康負責統籌本會教育、康樂及群育活動。

 

 

6. 總務負責協助及支援各委員推行各項活動。

 

 

7. 公關負責本會活動之聯絡工作。

 

 

 

(十二)

會議:

1. 週年會員大會於學期初舉行,日期由常委會決定;秘書須在會員大會舉行前至少兩星期以書面通知會員出席會議。

 

 

2. 會員大會出席法定人數為三十人;其議決事項,須由出席人數過半贊同方能生效。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的一票。

 

 

3.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過半數常委會委員要求召開,或由300名或以上之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須於接獲該要求後三星期內召開大會;並須於會議召開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出席及有關動議事項。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各項。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出席會議方法一如會員大會。

 

 

4. 常委會常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法定人數為八人,其中必須包括家長及教師代表;一切議決案,須經出席人數過半同意,始能生效,如有特別事項,由主席臨時召開會議討論。

 

 

5. 凡會員大會或常委會開會時,倘按照開會議的原定時間半小時後,仍未足會議法定人數,將視作流會論。如在第一次不足人數以致流會時,則下一次開會時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十三)

債務及財政:

1. 常委會將已收集之款項存放在本會賬戶。有關支票或銀行文件的簽署,必須由校長、主席及司庫其中兩人(包括雙方代表)簽署方為有效。

 

 

2. 如有負債則由當年常委會全部委員負責。

 

 

3. 常委會之責任
常委會必須確保家長教師會資金用於合法及有效之途徑上,並防止在蓄意或冒失之情況下令家長教師會資金損失。

 

 

4. 聲明
任何常委會委員不得挪用公職身份或家長教師會名義對外借貸、投資或進行買賣,所有損失本會概不負任何責任。

 

 

5. 財政運用
在以下情況中常委會委員可以運用家長教師會資金:
(i) 支付家長教師會之行政及運作費用;
(ii) 支付活動開支;
(iii) 作贊助學生發展之用途;
(iv) 作改善學校設施之用途。

 

 

 

(十四)

核數:

會員週年大會中委任核數員一名負責核數,每年最少審核賬目一次。

 

 

 

(十五)

家長:
校董
選舉

1. 按教育條例及嘉諾撒聖家學校法團校董會(下稱法團校董會)規定,會員大會需提名註冊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加入本校法團校董會。

 

 

2. 家長校董以一家長一票選出。

 

 

3.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任期為兩年(由校董註冊證發出日起計)。

 

 

4.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可競選連任一屆。兩屆任期屆滿後須停止一年方可再參選。

 

 

5. 有關家長校董人數及任期的修訂須按法團校董會章程內有關修章程序辦理。

 

 

6. 選舉細則參照會章附件。

 

 

 

(十六)

解散:

1. 如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聯名書面提出解散本會,並經會員大會合法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贊成通過,得解散本會。

 

 

2. 遇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須償還,所有盈餘之資產應移交學校法團校董會支配,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

 

 

 

(十七)

修章:

本會章程,需根據以下程序,方可修訂:

 

 

1. 會員可以書面並具名提交常委會。

 

 

2. 在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提出動議,並得與會會員半數以上之同意。

 

 

3. 惟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之修改,須依據本會章及法團校董會章程條款進行。

 

 

 

(十八)

其他:

1. 會員凡提出有關學生教育福利事項,得用書面並具名提交常委會討論。

 

 

2. 師生間如有發生需討論之問題,可由有關家長或監護人直接與校長會商;毋須由本會討論。